草坪知识
《邵阳市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消火栓的建设和维护管理,保障消防用水,提高火灾防控能力,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灭火救援的室外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以下四种类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消防规划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将市政消火栓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组织实施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保养,协调解决消火栓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安排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专项用于市政消火栓的建设、改造、维护管理,其专项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辖区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改造、维护管理相关工作。
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园区的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与维护管理工作,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完善消火栓建设管理工作机制,落实消火栓管理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将市政消火栓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在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规划设置市政消火栓。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在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时,按照国家规范和规划要求,对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实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城市供水管理部门作为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维护保养的责任主体,应按照规划设计和市政消火栓设置有关规范要求同步建设市政消火栓,对已建成区消火栓数量不足和不符合规范要求或已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及时制定增建、改造、维修计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供水企业负责市政消火栓的供水用水和日常维护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在接到火灾事故报告时,应及时对相关路段市政管网进行加压。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将农村消火栓的建设纳入美丽乡村建设指标体系,并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指导建设单位按照规范实施建设。
财政部门应当将市政消火栓的更新、维护保养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水利、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消火栓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已建城市道路未设置市政消火栓或设置的市政消火栓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应当进行补建或技术改造。
市政道路的消火栓补建或技术改造,由城市供水管理部门会同消防救援部门提出,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城市供水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城镇老旧小区、背街小巷未设置市政消火栓或设置的市政消火栓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由属地政府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开展补建或技术改造。
鼓励采用新型智能市政消火栓,逐步实现市政消火栓信息数字化采集、传输、储存、定位,并纳入城市数字化信息管理,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第六条消防救援部门编制城市消防专项规划时,应当明确市政消火栓的布局及用水量、水压等内容,确保与供水、道路交通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编制城市道路、公路及城市供水等专项规划时,应当征询消防救援部门关于市政消火栓建设的意见。
第七条市政消火栓的新建、改建、扩建经费纳入市政道路建设总投资。市政消火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城市供水管理部门后,消火栓的更新和维护保养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的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日常维护保养经费在物业服务经费中列支;符合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适用范围的,其维修、更新和改造等费用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
第八条市政消火栓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消火栓设置标准。市政道路设计评审、竣工验收应当由牵头部门通知消防救援部门参与,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建设工程未设计市政消火栓或设计不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不得通过设计审查;市政消火栓未按设计要求施工安装到位的,工程不得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改装、拆除或迁建市政消火栓的,应当经城市供水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条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建设。建设工程中配建的室外消火栓,应当纳入消防设计整体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一)市政道路宽度小于60米的,每120米设置一座消火栓;宽度大于60米的,在道路两侧每120米分别设置一座消火栓;靠近十字路口应当设置消火栓。
(二)商业密集地区、古建筑保护地区、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地区和建筑耐火等级低、火灾危险性大的地区的室外消火栓设置间距不宜超过60米。
(四)消火栓应当采用地上式消火栓,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地下式消火栓的,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农村消火栓与其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并进行维护保养。
乡镇及农村地区新建、改建自来水管时,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按规定配置消火栓。已有自来水管网但未配置消火栓的,应当对管网进行改造,配置消火栓。
30户以上连片木结构村没有给水管网的,应当利用河流、湖泊、水渠等天然水源设置消防取水点、消防水池等取水设施。
天然水源缺乏的,可以结合农村节水灌溉和人畜饮水工程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设置消防水池,相应配备消防水带、水枪。
第十三条市政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因绿化、市容环卫、建筑施工等原因,需要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办理自来水使用手续,取得消火栓临时使用证明并报消火栓所在辖区消防救援部门备案后方可使用。
临时使用消火栓,应当按照消火栓临时使用证明规定的时间、地点使用,并指定专人操作,不得损坏、改变消火栓原状;使用过程中附近区域发生火灾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恢复原状,优先保障消防灭火使用。
第十四条市政消火栓由城市供水管理部门组织供水企业负责维护保养。供水企业应当每三个月和重要节假日及重大活动举办前对消火栓进行一次维护和保养,发现消火栓损坏或接到消火栓损坏报告的,一般问题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修复;损坏严重一时难以修复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修复,并报辖区消防救援部门备案,确保消火栓完好有效。因对市政消火栓进行维修或其它原因造成市政消火栓停止使用的,供水企业应及时通知辖区消防救援部门。
第十五条单位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区消火栓分别由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护保养。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城镇居民住宅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具体组织业主、物业使用人对居民住宅区消火栓进行维护保养。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履行保护消火栓的义务,不得损坏、挪用、擅自拆除、停用、埋压、圈占或遮挡消火栓。发现消火栓损坏的,应当立即报告辖区消防救援部门、城市供水管理部门或供水企业。
第十七条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由城市供水管理部门牵头的常态化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偷盗用水、违规用水等行为,共同维护市政消火栓完好有效。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损坏、挪用、擅自启用、拆除、停用、埋压、圈占或遮挡、盗窃、非法收购消火栓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对在规划、设计、安装、维护、管理消火栓的工作中不作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各县市区消火栓建设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