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咨询热线:

400-123-4567

客户案例

《东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印发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6-02-04     浏览次数:    

  近日,《东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发布,旨在充分发挥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惩教结合的作用,创新执法方式,提升执法质效,深化助企惠企,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为进一步强化党建引领,优化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工作,充分发挥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惩教结合的作用,创新执法方式,提升执法质效,深化助企惠企,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入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包容审慎监管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形成

  (一)家庭生活贫困,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短期内无法改善经济状况;

  (二)因遭受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导致家庭经济负担过重,难以一次性缴纳罚款;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无法按时缴纳罚款;

  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已改正违法行为,并同时承诺参与生态环境领域志愿服务活动。

  申请延期缴纳罚款的,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申请分期缴纳罚款的,非诉案件[ 指未经法院审理并作出行政判决的案件。]分期缴纳罚款的最长期限不超过2年,涉诉案件分期缴纳罚款的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自我局同意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分期缴纳罚款的,每期时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原则上非诉案件每期缴纳罚款数额不少于总罚款金额的5%,涉诉案件每期缴纳罚款数额不少于总罚款金额的30%。

  当事人最迟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生态环境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当事人应当对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查询等方式核实当事人的经济困难情况,也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个人核实有关情况。如发现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应不同意其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已同意的,立即停止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并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原标题:关于公开征求《东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告

  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核技术利用(二次征求意见稿)》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贵州省《关于进一步强化环评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关于推进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改革提升排放检验质量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凡本站注明“来源:环保在线”的所有作品,均为浙江兴旺宝明通网络有限公司-环保在线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站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环保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站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本站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非环保在线)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或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如其他媒体、平台或个人从本站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作品第一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环保在线”,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鉴于本站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站联系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联系电话;邮箱:

返回上一步
打印此页
400-123-4567
浏览手机站